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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743号

申请执行人韩皓楠与被执行人王三、徐艳丽、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皓楠,王三,徐艳丽,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743号申请执行人韩皓楠,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三,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汝南县。被执行人徐艳丽,女,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汝南县。被执行人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汝南县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王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皓楠与被执行人王三、徐艳丽及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三、徐艳丽及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