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邓军惠,女,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现住荆州区。被执行人叶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荆州区,现住荆州市荆州区,系荆州区荆叶板栗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军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6810元【其中房租费1666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