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3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魏强,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民,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龙,该公司法务经理。再审申请人魏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魏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泉
代理
审判员 唐 辉
代理
审判员 侯林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佳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