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545号
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红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常乃臣,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常乃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址址多次送达未果,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经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允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