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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766号

王云珍申请乐山市弘瑞塑料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云珍,乐山市弘瑞塑料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王云珍,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乐山市弘瑞塑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理人:刘福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云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乐山市弘瑞塑料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云珍社保金4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乐山市弘瑞塑料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依法查封了乐山市弘瑞塑料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因上述机器设备已在本院另案【案号:(2017)川1102执294号】中处置,需等待分配。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传飞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林治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秦海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