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762号
原告: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条山大街北、桥西路东。
法定代表人:裴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双全,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勤选,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张村镇马咀村*组居民。
原告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勤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轩芬婵
审判员 任文革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