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海,男,1986年11月19日生,回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郑忠华,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