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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383号

李云海、郑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云海,郑忠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海,男,1986年11月19日生,回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郑忠华,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