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319号
原告: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云征,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云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绪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欣欣
书 记 员 赵方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