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123号
原告:陈金凤。
被告:秦浩。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陈金凤诉被告秦浩、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陈金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凤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浩、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陈金凤负担。
审判员 马娜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孟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