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1740号

侯书宁与王宪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侯书宁,王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40号

原告:侯书宁,男,194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方、谢红超,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宪林,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书宁诉被告王宪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书宁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书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书宁负担。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

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