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40号
原告:侯书宁,男,194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方、谢红超,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宪林,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书宁诉被告王宪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书宁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书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书宁负担。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
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