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537号
原告:卢兴兰,女,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告:刘威,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原告卢兴兰与被告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卢兴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兴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戚恒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