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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748号之一

刘泽民与任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泽民,樊伟其,任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泽民,男,汉族,1956年10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樊伟其,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任彤,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泽民与被执行人樊伟其、任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樊伟其、任彤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靖

审 判 员  孙浩滨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