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翟瑞群。
被执行人:寿光市万丰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瑞群与被执行人寿光市万丰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寿光市万丰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翟瑞群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史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