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706号
申请人:梁家德,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代理人:汪昌法,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梁家德因本院公告拍卖“博翔工8”轮,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拖欠的工资款56100元,并提供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工资结算单等资料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家德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梁家德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梁家德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梁家德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胡世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凯薇?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