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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执69-1号

张辉与张曙光、孙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辉,张曙光,孙文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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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张曙光,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孙文华,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宿合。本院在执行张辉与张曙光、孙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长刘志平

审判员  许奇恕

审判员  曾玲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