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铁龙水泵厂。
法定代表人:崔志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海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铁龙水泵厂与被执行人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亚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