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504号
原告:党宽亮,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
被告:张晓娟,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
被告:张晓娜,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
被告:张二女,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
原告党宽亮与被告张晓娟、张晓娜、张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党宽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党宽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党宽亮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春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