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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30300号

濮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濮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0300号

原告:濮明,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亭,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五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00517325。

负责人:于海涛。

原告濮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濮明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树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高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