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930号
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46号。
法定代表人:任喜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敏、王晓龙,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晓辉,男,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王晓辉已缴纳物业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于松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