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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保99号之二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99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南环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锐,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三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宁津县鑫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杨福强、孟庆霞、李锐、范新霞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李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88存款2105554.0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