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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3782号

杜万元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万元,杜鹏,张桂芝,王春兰,肖伟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元。申请执行人杜鹏。申请执行人张桂芝。申请执行人王春兰。被执行人肖伟。本院在执行杜万元、杜鹏、张桂芝、王春兰与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宝泉

审判员  陈红彦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