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元。申请执行人杜鹏。申请执行人张桂芝。申请执行人王春兰。被执行人肖伟。本院在执行杜万元、杜鹏、张桂芝、王春兰与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宝泉
审判员 陈红彦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