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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财保110号

申请人张新政因与被申请人周礼龙、周礼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新政,周礼龙,周礼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财保110号

申请人:张新政,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

申请人:周礼龙,男,1988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周礼樱,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张新政因与被申请人周礼龙、周礼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礼龙、周礼樱银行存款1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新政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新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礼龙、周礼樱银行存款17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慧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