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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1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聚宝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玉玲、孙森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运城市聚宝阁典当有限公司,席玉玲,孙森渊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1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运城市聚宝阁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湖区槐东路。

法定代表人:崔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席玉玲,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孙森渊,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聚宝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玉玲、孙森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席玉玲、孙森渊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席玉玲、孙森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聚宝阁典当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荣& # xB;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李   民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世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