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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747号

潘复兰与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潘复兰,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747号

原告:潘复兰,女,生于1968年7月1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税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

法定代表人:何质恒,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潘复兰诉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潘复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潘复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潘复兰负担。

审 判 员 黄春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酉位

书 记 员 程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