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翟连康,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项兴明,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翟连康与项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徐 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