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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100号

翟连康、项兴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连康,项兴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翟连康,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项兴明,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翟连康与项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徐 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