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2执1004号

李国波、郝建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波,郝建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004号申请人李国波,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郝建宁,男,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建宁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