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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407号

田志强与张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志强,张晓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407号

原告:田志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乐,男。

原告田志强与被告张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田志强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秀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