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407号
原告:田志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乐,男。
原告田志强与被告张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田志强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秀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