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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1177号

杨某、彭某1等与怀化市鹤城区金池茶餐厅、李绍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彭某1,彭某2,怀化市鹤城区金池茶餐厅,李绍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彭某1。

申请执行人:彭某2。法定代理人杨某,系申请执行人彭某1、彭某2母亲。

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金池茶餐厅,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铁北南路179号。经营者李绍银。

被执行人:李绍银。本院在执行杨某、彭某1、彭某2与怀化市鹤城区金池茶餐厅、李绍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其中于2017年6月13日执行到位26801.41元。另,因被执行人李绍银在怀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冻结,需较长时间才能冻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该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时间内实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冻结到相应金额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旭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蒋从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