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彭某1。
申请执行人:彭某2。法定代理人杨某,系申请执行人彭某1、彭某2母亲。
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金池茶餐厅,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铁北南路179号。经营者李绍银。
被执行人:李绍银。本院在执行杨某、彭某1、彭某2与怀化市鹤城区金池茶餐厅、李绍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其中于2017年6月13日执行到位26801.41元。另,因被执行人李绍银在怀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冻结,需较长时间才能冻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该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时间内实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冻结到相应金额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旭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蒋从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