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黄长河,男,1971年出生,住监利县红城。
被执行人:黄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
被执行人:黎咸菊,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黄长河与黄乐、黎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偿还黄长河借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振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红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