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6执14号

崔显辉与沈如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显辉,沈如华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6执14号

申请人:崔显辉,男,汉族。

被执行人:沈如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崔显辉与沈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沈如华有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信息不属实,被执行人沈如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山营业所有存款4,413.18元,本院依法扣划至我院执行专户,申请人已全部收悉,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沈如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崔显辉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黑0506民初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马志家

审判员 冷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瑛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