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79号原告武汉途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58号。法定代表人曾桂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北千泓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西二环路与建设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赵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林,男,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住枣阳市,被告王同庆,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途宽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千泓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赵林、被告王同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千泓源建材有限公司700000元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并由原告武汉途宽钢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桂芬提供房产作抵押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途宽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曾桂芬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百合苑406栋4单元5层4室房屋。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千泓源建材有限公司700000元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晓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