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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财保33号

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顺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顺全,陈园园,上海德惠利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财保33号

申请人: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义县龙津镇杨梅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76128453D。

法定代表人:刘明臣。

被

申请人:黄顺全,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

申请人:陈园园,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

申请人:上海德惠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幢2楼B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321001227。

法定代表人:黄顺全。

申请人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顺全、陈园园、上海德惠利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顺全、陈园园、上海德惠利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顺全、陈园园、上海德惠利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的其所有的座落于安义县环城东路以西、前进路以南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秀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