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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233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洪璐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被执行人洪璐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洪璐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璐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璐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洪璐希(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1的存款人民币119906.6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杰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则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