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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893号之四

梅慧清、许慧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慧清,许慧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89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梅慧清被执行人许慧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27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慧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慧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慧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许慧霞(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62×××71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