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160、1162、1164、116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现经营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92号假日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怀磊,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付晓卫,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董超男,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超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孔 敬
代理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雪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