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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恢7号

杜梦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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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杜梦然,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杨宇,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芦玲,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捷尔杰有限公司装配工,住天津市河北区。杜梦然申请执行杨宇、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1)北民初字第5801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 靖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