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572号
原告:史嘉欣,女,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
原告:孟祥彬,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木兰县。
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木兰有限公司,地址,木兰县木兰镇跃进街一委六组。
法定代表人:杨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嘉欣、孟祥彬与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木兰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嘉欣、孟祥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嘉欣、孟祥彬负担。
审判员 于春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