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820号
原告: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马义良,系该信用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如海,系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马进忠,男,东乡族,生于1969年3月9日,住和政县城关镇,身份证号:×××原告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进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进忠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由原告和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马永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