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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恢389号

王美涛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涛,陈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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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王美涛,女,1992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敏,男,1987年7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美涛与被执行人陈敏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2)昌刑初字第78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月5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陈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6日,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涛在本案具备���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奇祥

审 判 员  冯 新助理

审判员  王慧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兴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