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623号
原告:陈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安阳市文峰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卢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