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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623号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623号

原告:陈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安阳市文峰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卢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