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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409号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付敏、吴晓琼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付敏,吴晓琼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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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409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渫阳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中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易强,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付敏,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吴晓琼(系付敏之妻),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付敏、吴晓琼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署

审判员  杨 伟

审判员  唐劲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董子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