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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960号之一

于洪波、赵仁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洪波,赵仁兴,李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960号之一申请人于洪波,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赵仁兴,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鲜,女,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2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仁兴、李鲜的银行存款238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