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960号之一申请人于洪波,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赵仁兴,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鲜,女,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2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仁兴、李鲜的银行存款238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