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178号申请人阮巧英,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敬叶,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安迪,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柏成。
申请人阮巧英与被申请人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阮巧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469484.93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469484.93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 剑
审判员 魏 钰
审判员 丁素巧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解 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