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3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四敏,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被执行人张健美,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赵四敏与被告人张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7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四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3执531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四敏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忠东
审 判 员 何 倩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丽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