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775号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
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
被告:何贵君,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贵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隗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