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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162号

王家兴与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王家兴,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62号

原告:王家兴,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号。王家兴与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王家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家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家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乃予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