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62号
原告:王家兴,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号。王家兴与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王家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家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家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乃予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