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02执75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邱萍、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邱萍,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75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军,行长。

被执行人:邱萍

被执行人: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杨。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邱萍、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英

审判员 李德霖

审判员 韩小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