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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910号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齐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秋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10号

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波莹公寓11-3。

法定代表人:牛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秋萍,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于钟亮

人民陪审员  徐 敬

人民陪审员  孟 爱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韶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