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228号
原告:董伟,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183号。组织机构代码:31643934-3。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星期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娟,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诉被告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宜昌星期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81元,减半收取6090.5元,由董伟负担。
审判员 姜学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