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7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莹,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亮,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赵亮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红兰
审判员 黄红萍
审判员 戴 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龙韦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